男子涉嫌绑架杀人后逃亡13年被抓捕
发布日期:2014-02-28 作者:110网律师
附:
河北男子绑架杀人后逃亡13年 因无牌车被抓捕
西部网讯 (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昨天(11月27日)上午,一辆无牌照的黑色摩托车引起了西安交警雁塔大队执勤民警的注意。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驾驶人竟然是一名网上在逃13年涉嫌绑架杀人的嫌犯。
11月27号上午,西安交警雁塔大队的民警正在执行例行巡逻任务,突然一名骑着黑色无牌照摩托车的男子闯进了视线。
西安市雁塔大队 民警 武晨:就上前对他进行盘查,盘查的过程中发现这个男子神色有点慌张,几次想骑车逃跑,然后检查发现他没有驾驶证,我们觉得情况有点可疑。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摩的司机遇到交警查验,往往都是手抓着车不松开,而这个人却几次试图挣脱逃跑。这引起了民警的警惕,将其牢牢控制后,进行询问,这名男子是一问三不知。
西安市雁塔大队 民警 武晨:我们把它带到队上进行人口信息比对,比对的结果发现他是一名网上在逃嫌疑人。
网上对比显示,男子名叫张某,是河北邯郸警方重点追逃对象。为了进一步确定该男子身份,雁塔交警与河北邯郸警方取得了联系,对其家庭信息和该男子免冠近照进一步比对核实后发现,该男子情况与在逃人员张某信息吻合。事实面前,他不得不交代自己曾在2000年伙同白某王某等人在河北省犯过一起绑架杀人案。
记者:你觉得这13年过的怎么样?
犯罪嫌疑人 张某:肯定过的不好。
记者:像今天被认出来了什么感觉呢?
犯罪嫌疑人 张某:解放了。
记者:为什么是被解放了?
犯罪嫌疑人 张某:不用再过逃亡的生活。
记者:当时怎么想的为什么会做那样的事?
犯罪嫌疑人 张某:年龄小,没上过学,上学上到五年级,不懂得法律知识。
记者:当时是缺钱呢还是?
犯罪嫌疑人 张某:只能说是年龄小,不能说是缺钱,家里条件也不差,说白了就是缺乏教育。
张某交代,六年前他只身来到西安。由于是在逃人员,没有身份证,只能从事足浴、门卫等一些不需要严格核实身份的工作。回想自己当年绑架杀人后的行径和13年来的颠沛流离,后悔是他现在最大的感受。
记者:现在后悔吗?
犯罪嫌疑人 张某:现在肠子都悔青了,顶啥用么,没用了。
记者:现在最想做的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 张某:最想做的就是见我爸一面。
记者:想跟他说什么呢?
犯罪嫌疑人 张某:给他磕个头吧。
律师:解读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绑架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也就是说,只有真正行动了,才能构成绑架罪,对于口头上要说绑架某人的,没有构成实际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对此应注意三点:
(1)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绑架罪的特征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实际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构成本罪;
(2)绑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3)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
2、绑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出卖或者收养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分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绑架行为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绑架罪如何量刑
对于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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