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说法:男方给小三买的车房应归谁
发布日期:2014-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的丈夫韩某突发心脏病不幸丧生。张某在家中伤心地整理着丈夫的遗物,找到了丈夫的一串钥匙,同时找到了一张购买新房的发票。张某打听清楚房子的具体地址,带着疑问,来到了新房,门开了,是位陌生的年轻女人,她说他姓许,这是她的房子。
张某说这是丈夫买的,理应归自己所有,可许某却说:“那我不管,反正房子是我的。”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张某万分惊讶。
通过法律咨询,张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许某起诉到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以丈夫给她人买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许某的房子无效,要求许某退回所占有的房子。
法院认为,韩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夫妻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是无效的。韩某私自购买房子和车子赠与她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故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愿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都构成了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韩某瞒着妻子张某将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子赠与她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基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源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共同财产提前约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并不能够按份共有,而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本案中私自处分婚内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许某应该将房子返还张某。
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咨询,及时委托律师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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