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武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本案案情:
2013年12月5日下午,有一个在桂阳县某中学读二年级男生外号叫丢宝的学生(以下简称被害人)被其他同学打了一顿。被害人为泄愤便与刘X武和陈灶X(刚满14周岁)达成协议:“由刘X武和陈灶X帮被害人打那个欺负他的人几拳,事成后给两百元。”刘X武和陈灶X按约定完成打人任务后,叫丢宝给钱,丢宝就说过两天再给。三天后,刘X武和陈灶X见丢宝没有送钱来,便请人去将丢宝带到桂阳县城关镇北关佳园。丢宝到北关家园后,刘X武和陈灶X见他有没有带钱来,刘X武便用刀朝他手上各一刀,陈陈灶X便用刀朝他背部砍了一刀,因衣服穿的太多没有砍到肌肉没有出血。砍了他后,他们就到药店买了纱布给他包扎。包扎完后
刘X武就问被害人还有没有钱拿,被害人就说有,刘X武就到被害人家里拿钱。刘X武跟着被害人到丢被害人里拿钱,被害人妈妈见到这种情形就报警了,刘X武就走了。 2013年12月6日下午,刘X武与在一中吃粉,就被公安抓到了。我作为刘X武的指定辩护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见 刘某某不构成犯罪律师意见书),最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和桂阳县公安局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分别对本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和桂公(北)撤案字(2014)00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刘某某不构成犯罪律师意见书
桂阳县公安局:
2013年12月19日刘某某因涉嫌抢劫一案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12月20日申请人接受桂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我认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你局应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绑架罪处罚,其中的债务包含非法的债务。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尽管这种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确实是陈灶军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意之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规则,重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索取债务行为都不能定绑架罪,轻的未成年人索取打人报酬和为被害人疗伤的医药费行为,更不能定抢劫罪。
二,本案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本身没有触犯刑法,同时刘某某至今未满16周岁,所以刘某某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此致
桂阳县公安局
辩护人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凌龙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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