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承诺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由《合同法》第22条可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
明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即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示承诺。默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没有采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而是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示承诺,如按要求打预付款、向空驶揽客的出租车招手、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币购物等,又如当当网、卓越网等网站开展的网上订购业务,网站接受订单后,送货上门的行为即属于默示承诺。原则上,承诺应该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形下才能够以默示方式作出。
虽然沉默或缄默、默示都含有不向对方进行答复的意思,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默示是受要约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要约的一种方式,是一种 意思表示;而沉默或缄默是不行为,不作任何表示。默示不是沉默或缄默。沉默或缄默也不是默示,不能构成承诺。但在一种例外的情况下,沉默或缄默可以构成承诺,如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或缄默作出承诺,则承诺可以以沉默或缄默来表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不答复或不提出修改 意见或反对意见合同即成立),则沉默或缄默又成为默示承诺方式的一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公司在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得因借款用途问题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 缺乏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成立?
- 司考合同法笔记:承诺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少于《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承诺的数额,这种变化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也不能够成为保证人免责的条件
- 司考合同法讲义:承诺规则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在涉及债务人欠款的《催收通知书》上担保人位置加盖公章的,视为承诺提供担保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 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 合同法 订立合同的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