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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师谈:企业在拆迁中怎么正确对待评估?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吴少博律师
企业拆迁中针对评估有这样几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关注。
     一、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确定
   企业拆迁评估始于拆迁或征收公告开始后,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会要求被拆迁企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如果被拆迁人无法没有确定评估机构,那拆迁方会自行确定评估机构。这是一种合法的确定方式。关键是现在的拆迁方根本不会把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交给被拆迁人,而是故弄玄虚的张贴一下要求被拆迁人确定评估机构,其实拆迁方已经确定了,或者根本连面子功夫也不做就直接自行确定了评估机构,然后入户评估,甚至有的被拆迁人就没有见过评估人员就拿到了评估报告。这一切都是违反征收拆迁中有关评估规定的。可能有的被拆迁人不是很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其实这个环节很关键,也是给拆迁方一个下马威的好时候,关键是要抓住机会,及时出击。
      二. 评估项目有哪些?
   针对企业拆迁而言,可以确定的评估项目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厂房的补偿以及机器设备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最大的,特别是取得国有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还有区分是什么用途,因为住宅和工业以及商服的价值是不一样的。那厂房的面积往往直接和营业面积的确定是挂钩的,所以在确定房屋面积的时候一定要将半裸或者为封闭的厂房确定为厂房面积,因为这个确定关涉到两个方面的补偿利益。其他的就是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是其他无法迁移的附属物的补偿的。另外说明一个事情就是营业补偿也就是停产停业的损失是不纳入评估范围的,而是直接根据确定的经营面积或者是纳税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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