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代理案件时的利益冲突选择
发布日期:2014-03-28 作者:凌征虎律师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执业纪律需要遵守的,相信律师朋友对这一条律师执业纪律都比较熟悉:“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但下面这一条也比较特别: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第四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第七条 凡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取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须负责对该书面同意文件的查验。
但是在具体情况中又有所区别,具体要看相关当事人是否提前书面同意。但是我个人觉得,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律师去征询两个互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他们应该不会同意由同一个律师代理。
另外,这个是同一律师,关于同一律所的律师,代理同一民事案件的两个以上被告,不是绝对可以或者不可以的,关键看同案被告权利义务是否是按份还是连带,是否有利益冲突。
因此利益冲突也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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