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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中寻求立功依据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韩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辩护手记

一、案情简介       韩某与他人多次盗窃已经正常使用的电线,并且销售,韩某是第一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分,其在被抓后第二次讯问中检举揭发了另一盗窃电力线的团伙,且后来该案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但公安机关未反映韩某有立功情况,而认定另一比韩某迟揭发的人有立功情况。
二、辩护思路
       经过研究案卷证据材料,上海**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陈亮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辩护思路,辩护人感觉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辩护:一是罪名可以由破坏电力设备罪往盗窃罪方面去辩,因为该案虽然盗窃的是通电的电线,但是该线路不属于主干线,属于电网中的附属部分,且由于村庄搬迁等原因,用电户极少,即使损毁,也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危害的是特定的几户人的用电情况,实践情况也是这样,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律师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时需把握该罪的核心要领,而不能机械地使用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二是立功情节的认定,立功属于法定情节,如果能争取到,对量刑有很大帮助,况且该案由韩某首先揭发,且已经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没有道理认定后说的人是立功,而韩某不构成立功。
三、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了立功的意见,并且将韩某首次所说的情况划出来与公诉机关交流,后来获得公诉机关的肯定,公诉机关遂协调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后在起诉时顺利认定为立功。法院据此对韩某从轻处罚,作为主犯,作案多次的情况,宣判三年三个月,比第二被告宣判时间还要短半年。        不过该案遗憾的是司法机关没有采信辩护律师所提的盗窃罪辩护观点,控辩双方各有各的理由,至今为止,本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律师提示
       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务必要注意,这也需要我们在阅卷时“横比”、“竖比”,谨慎细微,认真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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