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别除权
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二.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3)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三.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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