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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考点: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知识点的考查,侧重于破产宣告、别除权以及破产清偿顺序等三个方面。

一.别除权

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二.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3)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三.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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