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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4-05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中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随着国家对民间借贷政策的宽松以及银根紧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具有效率高、借贷方便、要求低等优点,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但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要求进行财产担保,而不同形式财产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财产的不同,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形式。
一、关于抵押担保
1、可进行抵押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不可抵押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此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禁止流通、违禁物品等。
对于不动产的抵押还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享有优先权,不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不生效,并且抵押登记在先的权利人优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
以下财产抵押登记需要进行注意:
(一)国有企业财产的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笫三十四条笫四项之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物,但国有企业直接由国家投资而成,因而它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与非国企业有所区别,有所限制。1992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笫十五条对国有企业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国有企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越权处分重要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国有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共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二是以转让方式取得,三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笫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财产。笫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进行抵押而融资形成的债权越来越多,它已成为债权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担保法>笫四十二条笫四项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笫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笫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笫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上述交通工具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且因运输工具的不同,其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也不同。对航空器来说,就是航空航天部门;对船舶来说就是交通部门;对车辆来说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在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由抵押人提供上述交通警工具的所有合法证件。如对车辆来说就应提交营运证、行车证、养路费缴费证等证件,以便证实其是否能正常营运和是否被有关部门扣押。2)由抵押人提供购买交通工具的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为其所有的合法依据,以便核实交通工具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以及购买年限,同时确定是否为报废不能营运的交通工具。
二、关于财产质押
1、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登记问题
  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物权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4、注意事项
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还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应注意选择相应的登记部门。
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到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要注意把握尺度,尤其是部分高利借贷。2011年第三季度,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 “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五禁”是指: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条件;二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
对于部分中小型企业,企业之间可以采取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间不得融资,但从审判实践中来,目前国家对部分企业间的借贷采取适当宽松的政策。即,有条件性的承认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对于实业型企业用于生产投资的低利率借贷法院是认定为有效的。因此,对于实业型企业之间,如果企业有宽松的款项,可以借贷给比较熟悉而且讲信用的企业进行互助。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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