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原创]把握起诉时机,破解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4-04-05    作者:110网律师

  现在许多当事人都知道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术语,知道向法院起诉不要超过时效,这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许多当事人也确实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但不少当事人却错过了最佳的起诉时机,有些当事人甚至是拖延到时效届满的前一天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虽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判决已经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已经人去楼空,或是财产已经转移,或是债务人债台高筑,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最终导致原告的债权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其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20125月本律师代理了林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06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将近二年时林某才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林某支付的房款。但此时开发商因为涉及一百多件债务纠纷案件,所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其财产约一亿元,债务约四亿元。可以想见,林某的债权即使能实现,实现的比例也不会超过四分之一。从合同签订至起诉将近四年,开发商一直未动工,林某应当知道开发商不可能交房,但林某未及时向法院起诉,才导致了判决执行难。此前的20102月本律师代理了另一买房人王某与该开发商相同的纠纷,王某发现开发商一年未动工就要求开发商退款,经本律师代理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未经起诉,开发商就退还了王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并额外给予了一定的赔偿,处理结果非常圆满。假设王某与林某一样,不及时主张权利,两案必然是同样的结果。
  
20127月本律师代理了曾某诉周某父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共三个案件,起诉金额36万多元,曾某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起诉的。从20125月起,周某父子的几十名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父子的债务约五千万元。周某父子的二十多处门面及住宅全部被法院查封,但这些财产的价值大约只有一千万元,据此可以肯定曾某的债权最多只能实现五分之一。事实上,曾某的债权早在起诉前两年就已到期,曾某只是采用不断要求周某父子重写欠条的方式来延续诉讼时效,而不是尽早向法院起诉。假设曾某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一年向法院起诉,判决必然能够得到执行,因为周某父子的任何一间门面的价值都足以抵偿欠曾某的债务,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可以使曾某顺利实现债权。同样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拖延,才造成了判决执行难,债权只能实现少部分的结果。
  
判决执行不了如今较为普遍,但有的执行难却是由于当事人拖延诉讼,未能把握最佳起诉时机造成的,以上的两个案例当事人应引以为戒。当事人应当是在债务人未躲藏、未转移财产,并在其他债权人起诉前向法院起诉,这才是起诉的最佳时机,是判决得以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保障。不要认为只要债权还未过诉讼时效就可以拖延不起诉,拖延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判决已经没有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的债权变成一纸空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