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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发布日期:2014-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二、辩论原则

(一)理解

1.主体:当事人

2.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3.阶段: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注意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一) 理解

1.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2. 阶段: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即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均可以适用处分原则。

(二)注意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四、诚实信用原则(新增加原则)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对当事人的要求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促进诉讼义务;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4、禁止反言;第五、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二)对法官的要求

1、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2、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3、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三)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

五、检察监督原则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35条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二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决定权

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后果:47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公开审判(2012/3/36)

注意134条: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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