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民法:人身权益
发布日期:2014-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
(1)生命权
(2)身体权(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与健康权(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
(3)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干涉、假冒、盗用)
(4)肖像权(民通100,民见139):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制作专有权、使用专用权、利益维护权。
(5)名誉权(民见101):客体为客观的社会评价;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①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②原告:受害人本人;死者名誉侵权的,近亲属做原告
③新闻侵权中的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a、只诉作者,作者为被告
b、只诉新闻单位的,新闻单位为被告
c、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作者和新闻单位为共同被告
d、在c项情形下,若作者与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6)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生活中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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