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 广州改制律师,企业改制网,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流程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解读与应用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某一事项表示意见的权 利。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所拥有的股份而产生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 权利,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都不能予以剥夺。股东的表决权反 映着公司资本的平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 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所以,每一股的资本额都是相等的,其权利也一 律平等。考虑到计算的方便,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解读与应用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他人之间按 照重大">资产转让、受让协议出售、购买重大资产的行为。所谓重大资 产,通常是指公司转让、受让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 三项指标中的任意一项指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的相对应指标的50%以上的资产。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解读与应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 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 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 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了保障。按通常投票法,股 东必须在候选人中间平分选票。累积投票制则可以让股东将所有的选 票投给一位候选人。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的选举。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监)事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是">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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