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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基站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使用伪基站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近年来,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强行向手机用户推送广告或诈骗信息的行为有蔓延之势。伪基站是一种无线电发送设施,是一个小型发射基站,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充公共服务号码在内的任何电话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致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只有手机离开了“伪基站”的工作范围或是数分钟后,“伪基站”自动剔除被强制入网的手机后,此手机才能恢复正常的通话、短信、上网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和通信配套设备。依此理解,公用电信设施应是指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型电信设施,具有公益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罪的构成主要有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也对这种行为做出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和行政法都对此种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并没有细化彼此规定惩罚的范围,及其模糊。但是由于不同的伪基站其信号强度不同,发送的短信不同,干扰力度不一样,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也不一样,有的可能是轻微干扰,未造成任何损失,有的则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因为诈骗短信导致接收人受到后续伤害。
因此,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认为,对于所有的伪基站的行为不能够一概以犯罪论处,不能笼统的认为所有的伪基站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采用刑法手段进行打击,也不能将其全部归于行政调整的范围,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正是因为刑法与行政法规都对此种行为进行了大致的界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每一种情形所对应的处罚而导致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调整变得模糊不清,甚至出现一样的情况由不同的法院判决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双罚。随着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在此,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能够针对伪基站及其类似行为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不同的情形,危害不一样的行为进行相对应的处罚,理清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改善法律更便于实际操作性,罚当其责,方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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