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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将各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等资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保持一致。
2)标的:合同标的应确定、具体,无法用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
4)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采用企业标准的,应载明该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凭样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封存地点、保管方式等内容。
5)价款或报酬: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具体数额或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应予以明确,应载明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支付期限应约定具体的日期,如按工作进度或按工作量付款而无法约定具体日期,应约定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具有确定性。
7
违约责任:应有明确的数额或确切的计算方式。
8)争议解决方法: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如选择仲裁,应明确
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协议管辖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
  一般认为,上述条款的前三项内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一个合同只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文定明确,该合同即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 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了这三个内容,《合同法》第12条对其他条款的规定仅起到提示或示 范作用,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尽量周详、全面地设计合同内容,以利于合同履行,减少纠纷、促进交易,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其他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来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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