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业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胡永红律师
【案情简介】:小马是某企业的工人。父母去看望在国外的姐姐,要在那儿待半年,小马可就大解放了。每天下班,他都带一大帮青年男女来家,吃喝玩乐到半夜。邻居们很是担心。物业公司就认真执行“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要凭身份证在门卫登记”的规约,把他没有带身份证的同伴挡在了门外。小马就觉得很没有面子,就冲着门卫叫道:“你物业公司横什么横?你们不是我们业主雇请的么!爷们不高兴,你们就得我给我开路!”门卫急忙请来业主委员会的王主任。小马不容他开口,又叫道:“业主委员会也得得靠我们业主来选举。我可没有选你什么王主任,我的事不用你什么王主任来管!”
小马的这些看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法律依据】: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小马只说对了一半,即: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但是却忽视了另一半,即: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反过来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也一样有两方面。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雇请的,但是物业公司由此而获得了依法、依规约管理小区的权力,所有业主还是要受其约束的。
小马听了胡永红律师的法律解误,也自知理亏,自愿接受门卫的登记制度,同时也尽量注意不影响邻居的生活和休息。
对此胡永红律师有一首七言以示总结:
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设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大会决定有约束,接受业主之监督;
大会定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来管理;
个别业主想叨难,协商不成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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