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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致伤能否请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4-04-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20135月,我丈夫开车去徐州办事情,他的朋友李某想搭我丈夫的车子去徐州买电脑。我丈夫以有急事为由拒绝他,可李某再三强调到徐州市区时,把他放在路口就可以了。我丈夫碍于面子就勉强答应了他。途中我丈夫的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丈夫与李某均受了重伤。后经交警队认定,我丈夫开车超速负全部责任。李某的家人要求我丈夫赔偿损失。请问李某硬搭我丈夫的车子,我丈夫要不要赔偿他的损失呢?
 

 
答: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尽管你丈夫与同乘的李某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车主的赔偿责任。此理论是以驾驶人员存在场所责任为前提的,所谓场所责任,是指场合管理者(通常亦是场合之受益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合之人,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他人在场合中可预见危险的范围内受到伤害,除不可抗力和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以外,场合管理者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
因此,你丈夫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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