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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怎么处理才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05-02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和钱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郭某俩在2003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钱某名下。2008年开始,郭某俩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2010年5月,钱某在中介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登记,不久中介公司给钱某找好了买家,遂钱某将房屋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68万元,当天交付了房屋和全部购房款。
  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将房屋转至刘某名下。不久,此事被郭某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于是郭某以钱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者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房屋。郭某的主郭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郭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在本案中,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共同房产须共同处分,由于钱某的隐瞒行为,使得郭某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但因本案中房产只登记在钱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刘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郭某所有,第三方刘某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不知道钱某为无权处分,加上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刘某名下,依据善意取得的原理,刘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再主郭该房屋所有权。但钱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侵犯了郭某的共有财产权,给郭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郭某可以向钱某主郭该损失,请求钱某予以赔偿。
  朱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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