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某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的申请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几个月前,我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建房许可证,我交邮的申请材料包括建房申请表和相关的辅助资料(有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回执为证),但该行政机关一直没有向我发证。前不久,我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在法院开庭时,该行政机关当庭辩称没有收到我的申请材料,我的申请不成立。请问:我要求某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的申请能否成立?
答:
你的申请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法律的规定和你们双方的举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从前引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行政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如果是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原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已提出申请的事实,而原告又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应推定原告提交了申请。因为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明明提出过申请,但行政机关后来找不到申请材料了,便声称没有收到这个材料,如以此推定原告没有申请,则所有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行政机关都可以以没有登记为由说原告没有申请,以此来逃避败诉后果。因此,法院对此种情形的审查,首先看该行政机关是否有完善的登记制度,是否对其他人在申请时递交的材料都给了收据。若行政机关不是对所有交了申请的人提供收据,就没有理由说原告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就应推定原告提交了申请。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行政机关提出发放许可证申请的,并有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回执为证,我认为你在此案中已履行了证明义务。但你在来信中没有说明某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有否向法院举出受理申请登记制度是否完备的证据材料,如果某行政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则法院应当推定你的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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