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48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某区某道某号,农民。系被害人石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马某、付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23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某区某道某号,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24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某区某村某号,农民。2008年7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2008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7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某区某乡某村某号,农民。2008年7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2008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男,45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某区某乡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女,45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某区某乡下北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王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某、刘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某,男,26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某区某村某号副某号,农民。2006年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周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荆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畅某,男,18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某县某镇某村4号,农民。2009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2010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 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陈某,女,39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畅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被告人畅某,男,39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农民。系被告人畅某之父。
辩护人朱某、王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0) 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李某与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张某、陈某、畅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杜某、王某、王某、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诉讼被告人王某、张某、陈某、畅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整(其中,被告人杜某赔偿五万整,被告人王某已支付五万元整,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二万元,被告人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四千元整)。
二、被告人杜某、王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其中,被告人杜某赔偿一万五千元整,被告人王某已支付一万五千元整)。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x 二零x零年xx月x日 书记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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