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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盲目买房

发布日期:2014-05-08    作者:孙心远律师
由于侥幸心理,认为还没解决户口问题,就提前买房并交纳了定金,最终落得了房没买成,还交了2万中介费的结果,张先生后悔不已,诉至房山法院希望能够挽回损失,要回中介费。房山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称,20127月,其来北京工作生活,因单位承诺给解决户口,届时将有购房资格,于是开他开始关注二手房信息。
  8月中旬左右,张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的带领下开始看中一套二手房,但由于还未取得购房资格,张先生犹豫不决。业务员出主意说,现在没有资格只能全款购房,等户口和指标下来了再过户。在被告业务员的极力劝说下,张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并签了定金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将钱转交给卖方。
  8月底,张先生越想越觉得户口一时半刻落实不了,买房时机还不成熟,于是想要回5万元定金,但中介公司留下2万称是中介费,不予退还。
  中介公司辩称,张先生违约后,房主要求扣留定金,经多次协调,房主称找到下家才可返还定金。中介公司废了很大人力物力找到了新买主,房主同意退定金,张先生当时也非常高兴。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应交付成交价2.2%的服务费,最终优惠后双方达成支付2万元服务费的一致意见。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和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法院予以确认。中介公司未退还张先生2万元,但为原告出具了中介服务费收据,原告接受了该收据,故该款应为抵扣的中介费。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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