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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及奖惩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援,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区域负责人组织救援,实施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三、事故处理后,需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在12小时内将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到宝生钢铁技术部。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统一采用《安全事故报告表》
六、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
七、如发生在场外(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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