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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21.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认定
       刘双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重大过错家庭暴力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湘高法刑终字43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213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双(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裁判规则: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杀害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丈夫即被害人好逸恶劳,且经常酗酒,全家靠上诉人打工维持生计。被害人酗酒后常打骂上诉人,上诉人无法忍受,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均遭被害人激烈反对,并以报复上诉人及其娘家人相威胁。被害人酒后,因怀疑上诉人有外遇,对其进行殴打,并把汽油淋满上诉人全身,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警察接到报警后平息了事态,被害人醒酒后与上诉人一起回到家,便对上诉人进行威胁和打骂。上诉人心中怨恨绝望,用电线将熟睡的被害人勒死。上诉人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对本案上诉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上诉人以暴制暴故意杀人的,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本案被害人对上诉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上诉人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将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综合全部案情来看,上诉人的杀人行为,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助于其子女的抚养,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应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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