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诉讼费是否得到支持 】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广州朱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这种约定有违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以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而保险人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行为超越了司法权,其约定有违法律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平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其通过格式条款设置了投保人明显无法实现的条件,来达到免除己方责任的目的,即属于我们通常所称的“霸王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二、这种约定会使保险人规避自身应尽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引起诉讼,诉讼费用就是被保险人必须预先支付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理应赔偿。保险人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规避了部分应赔偿的费用。
同时,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诉讼发生的费用与保险人无关,会使诉讼费用失去了法律上的经济制裁意义,这必然会导致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
三、这种约定不利于纠纷协调解决。笔者通过审判实践发现,涉有保险人参与诉讼的案件调解率很低,拿去年来说,笔者所在法院涉保案件调解率仅为18.28%,远低于非涉保险公司案件93.42%的调解率。这固然因为保险公司的不积极应诉、不正确行使诉权、赔偿数额逐年增多等原因而导致调解率低,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这更是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这对保险人没有吸引力,因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正是因为这种约定导致了保险人更倾向于法院的判决。
四、这种约定会将诉讼风险全部转嫁到被保险人头上。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许多赔偿条款往往带有霸王的性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往往按自己内部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按此规定计算出的赔偿金一般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保险人大可不问被保险人愿意不愿意,愿意就领赔偿金,不愿意就上法院。保险人完全可以不理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在谁,因为无论官司输赢,都不用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保险公司是否作出明确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免除诉讼费用的条款都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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