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刑事赔偿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阎庆律师
甲方(致害人):张
乙方(受害人):石
甲乙双方因张涉嫌抢劫一案,经过都昌县公安局的努力调解,经双方友好协商,受害人石愿意谅解致害人张的过错,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整,此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赔偿费用,并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支付;
二、 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 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司法机关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 本协议自甲方支付乙方全额赔偿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律师一份,送都昌县公安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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