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转化故意杀人累犯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苏刑终字第16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31日
【公诉机关】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莫洪德(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其行为已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曹伟(另案处理)等人因赌博与裴礼乾(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上诉人曾表示如果裴礼乾等人来就和裴礼乾等人斗殴。2004年5月,上诉人到某饭店二楼赌博,曹伟等人在楼下路边汽车内等候时看见裴礼乾、胡忠林等人持刀向饭店走来,即持械下车与对方互殴。斗殴过程中,曹伟用长柄斧砍中胡忠林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上诉人于1996年10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9月20日止。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聚众斗殴活动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谓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以上诉人为首纠集多人并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致1人死亡的后果,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毕竟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致他人死亡,对所造成的极其严重后果也没有直接明确的犯意,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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