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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发布 重大违法案件须公开案情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该如何进行?国土资源部今天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同时,《办法》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也做出明确限制,须是“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且被执行人在催告3个月后仍不执行的案件。
    《办法》要求,重大违法案件的案情和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开通报。
    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对三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这三类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还对案件的管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土资源部管辖的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违法案件。
    《办法》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办法》明确:“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近年来,国土资源领域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不在少数。对此,《办法》说,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处罚当事人可申请听证
    对于违法案件的处罚,《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说,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办法》称,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办法》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
    行政处罚一但出现当事人不买账的情况,《办法》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强制执行办法设置了前提条件。
    《办法》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要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办法》称,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建立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办法》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办法》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办法》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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