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招摇撞骗罪
发布日期:2014-06-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中旬至2010年12月、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同他人合作“黄页生意”,由他人雇佣人员打电话,冒充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工商局、税务局、消防等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或管辖的企业、个体户高价推销法律、税务、消防等书籍。王某帮忙邮寄书籍,并提供的银行账号供对方汇款。福州市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查获一U盘,该U盘以EXCLE表格形式记录王某与他人合作“黄页生意”的账目,行骗对象有千余人,行骗金额共310580元人民币。2011年6月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2月9日长乐市检察院以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非法获取钱财,先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合伙欺骗方式,通过低价进,高价买的方式,赚取差额,金额达到了30余万元,且行骗的对象达到千余人之多,社会危害较大!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5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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