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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技巧

发布日期:2014-06-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辩护的角度:
1、案件事实方面的辩护:身份、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去辩论;
2、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应采取哪条规定,在事实明期无争议的基础上的定何罪的问题;
3、程序辩护,意义不是太大,但可以给控方一种姿态,在事实理由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来对控方是一种心理暗示;
4、量刑情节辩护:自首、立功、减轻处罚的问题
二、 罪与非罪的问题
1、被告人行为,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实施犯罪行为;
2、对被害人的鉴定结果的质疑;
3、因果关系,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
4、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5、事实不清,证据漏洞,证据相矛盾
三、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12 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 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3 14 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2)打击的部位;(3)打击的强度;(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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