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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6-14    作者:邓世运律师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两个罪名,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不同,量刑也不同,本文拟作出区分。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对象是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实行即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也不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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