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阎庆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冰,男,汉族,1967621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81号。电话15107025058身份证号: 360425196706215811
申请人左水生,男,汉族,1962112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89号。身份证号360427196201121812 
申请人郭海清,男,汉族,19701210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1号,身份证 360427197012102019    
申请人叶青元,男,汉族,195887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98号。身份证号360427195808070319
申请人董光亮,男,汉族 出生,1976417.,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8号,身份证号: 362622197604177716.
  申请人刘紫珍,女。汉族  出生.1968.5.24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4号,身份证号 360427196805242025
     申请人刘云娥,女 ,汉族,出生1973.11.13,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号86,身份证号360427197311132023
申请人王爱松。男  。汉族出生1957.10.8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10116室,身份证号:342826195710080616
 申请人赵简裕,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39号身份证号:36042619520805173x
申请人夏玉英,女,汉族,1968.7.7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4号,身份证号:360427196807073384
申请人朱忠国,男,汉族出生1968.8.9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4360426196808091713
    申请人陈艳枝 ,女,汉族 出生1969.4.10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4  36042619690410174x
 申请人   万端林    出生1958.9.4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336042619580904173x
    申请人曹美珍 女 汉族 出生1962.1.6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3  360427196201062023
    申请人 陶小金    1970.3.30住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华林镇桥北村竹恋陶29 360427197003301518
 申请人査启兰    族出生1979.3.11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8 360425197903116120      
      申请人易小青   出生1968.8.10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0360426196808101344      
     申请人左淑英     汉族  出生1959.7.13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 36042719590713272x
申请人程团元    汉族 出生1950.7.4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360427195007042710
申请人催兰英  女 汉族 出生1953.9.13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 360426195309131720
 申请人熊水姣    汉族 出生1971.11.30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2360426197111301324  
    申请人吴贵英  女汉族,出生1963.4.10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9360427196304101849      
 申请人潘燕琴      出生1965.8.24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816360426196508241724
 
申请人万木莲女  汉族 出生1968.8.2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华林镇桥北村竹陶27  360427196808023645      
    申请人尹盛祖      出生1958.6.17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7 360426195806171731
    申请人左水珍  女汉族 出生1962.7.5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7  360426196207051740
    申请人袁次林    汉族 出生1966.4.9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4  360427196604093318      
申请人赵艳滚 男   汉族 1951.11.8出生,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219号。
 申请人尹清珍 女  汉族出生1954.8.29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219  360425195408292523      
申请人蔡振怀男  汉族出生1950.9.12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 36042619500912121715
 申请人罗美霞    汉族,出生1962.12.1,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10116342826196212150647      
 申请人朱小香     汉族,出生  197311.1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9360427197311012021
申请人李四英   女 汉   出生1964.10.22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4 360426196410221741
 申请人李金花  女 汉族  出生1950.2.16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39 360426195002161722
 申请人郭桂森    汉族出生1961.8.2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4  360426196105021730
  申请人朱小妹   女 汉族出生1958.3.18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98360427195803182028
 申请人朱桂定 男  汉族,出生 1970.3.17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491360427197003172015
申请人颜秀英   女 汉族 出生1970.11.16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491360427197011162028
    申请人张玉先 女  汉族出生1966.7.26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珍珠湖小区三栋26360426196607261720
 申请人张木水    汉族出生1968.9.10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新城路29栋八号360427196809102011
申请人于木兰    汉族  出生  1970.12.20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新城路29栋八号360427197012201842
      申请人颜清华    汉族 出生  1968.2.1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2 360426196802011751
      申请人张艳梅      汉族   出生1972.6.18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360427197206182045
 申请人程细妹    汉族出生1971.8.5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360426197108051723
 申请人叶宝宏   女 汉族,出生196910.2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1 36042519691002588x
 
被诉人共青城农业分厂,法定代表人:刘泓,地址: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电话18907025648
申请事项 
一,     依法确认共同申请人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共同申请人共计45人,在上世纪90年代来到共青城农业分厂工作至今,全部人员工龄均超过10年。共同申请人在进厂的时候都向被诉人缴纳合同工基金和押金5001000元不等。每年向被诉人缴纳工会费20元,并且由被诉人掌握的职工花名册和申请人掌握的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田亩册“也有申请人的名字。全体申请人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就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劳动保障和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被诉人在20143162014425分别向申请人下发了:致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和致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第二封信。在这两封信中,被诉人明目张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全体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变更为“长期租赁户”的关系。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和租赁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申请人在被诉人处均工作10年以上,并且缴纳了合同工基金和押金,被诉人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成立了工会组织,申请人每年每人还向被诉人缴纳工会会员费,难道“租赁户”还需要缴纳这些只有职工才必须缴纳的费用吗?共青农业分厂在2012227日向缴款人邹国林(农田租赁户)出具的“预收2012年农田租金”收款收据可以明确被诉人和邹国林是合同租赁关系。他(邹国林)和申请人向被诉人缴纳的合同工基金和押金、工会会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是有劳动事实和法律、证据上依据的。
另外,被诉人下发的致全体员工的信公然违反了中央、省、市的一号文件原则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愿意、依法依规办理,,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被诉人在信中明确将全体申请人划分为:长期租赁户,完全不尊重群众职工的愿意,不听取职工的合理诉求。对申请人要求“老有所依“这样一个基本的诉求,被诉人都无法满足,这是明显的在甩包袱(将申请人当包袱),这样怎么能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全体申请人一致认为:申请人和被诉人的劳动关系成立,申请人享有与正式工、合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这样的基本合理诉求我们相信政府部门是一定能够支持的。
        此致
 
共青城劳动仲裁委员会
 
全体申请人:
 
                                                                   
 
 
 
 
 
 201452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