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4年司法考试行诉法辅导:上诉案件的审理

发布日期:2014-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就基本过程而言,上诉案件的审理,与第一审案件大体相同。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行政诉讼法仅对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殊之处作了规定。这些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就法律规定而言,目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书面审理这一审理方式。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或存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行诉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实行书面审理,不允许独任审判,而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必须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二)审理对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