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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确有难解之题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110网律师
从北京市的几个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索赔金额大幅度增长。而与此同时,责任人的自动履行率却逐年递减,案件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一位法官说:“面对一个个等待救命钱的死伤者家属,我们一贯是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但却收效甚微。执行款不能及时全额到位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很多受害者家属甚至因此对法院的执法公正性产生了怀疑。而事实上,法院在执行中确有难解之题。”
  据该法官介绍,交通肇事案件赔偿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责任人缺乏赔偿能力。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即便变卖家产仍远不足以赔偿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特别是一些特大交通事故,有的车毁人亡,有的被判处刑罚,肇事者自身已经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赔偿更是无从谈起。“此外,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得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在立法层面上有了依据,但仍然存在着受害人诉前难以向保险公司理赔等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通常在起诉前都会向加害人及其保险公司寻求赔偿,但却很少能够获得赔付,原因就在于现行的保险赔偿机制并不顺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求偿需要琐碎的手续,而且保险公司往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机械地适用保险业内部规范,迟延赔付、拒赔情形仍然较多。
  对此,东城法院法官说,目前机动车主投保意识都已明显提高,除交强险外往往还会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个险种的保险如果能够有效衔接,在很多情况下是基本能够弥补车祸造成的损失的。但是,对于大型货车,依赖现有保险制度仍远远不够。大型货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非死即伤的恶性后果,很多货车运输公司虽然主动要求投保高额保险,但保险公司往往出于自身经营风险的考虑,拒绝承保更高保险金额的责任险。一旦责任人无力赔偿,直接的后果便是被害人难以得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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