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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婚”——由厦大教授重婚案想到的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赵虎律师
 有人开玩笑说,厦门大学校长最近比较忙,忙着把厦门大学院长、博导的裤链拉好。据媒体消息,厦门大学外文学院原院长纪玉华涉嫌重婚罪一案,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正式立案。尽管这则消息对一些问题还是有些模糊不清,比如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立的具体是什么性质的案件。重婚,这个字眼走入了人们的眼帘。也许大家对这个词并不陌生。但是,你是否知道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指的是什么吗?  我国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规定中均出现了“重婚”这个词语,不过,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中的“重婚”概念内容和条件是不一样的。  首先,我们看一下民事法律中有关重婚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中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  第三条:“禁止重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后一婚姻无效;2、前一婚姻配偶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3、前一婚姻的配偶可以要求赔偿自己损失。  构成《婚姻法》上的重婚与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要求的条件不一样,构成《婚姻法》上的规定的重婚需要后一婚姻的男方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刑法上面的要求本文后面说)。  也许有人疑惑,已经是已婚的人还能进行婚姻登记吗?是有可能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结婚后,户口本没有变更婚姻状态,各省之间婚姻登记情况没有联网,拿着户口本到另外一个省进行的登记;  2、有几个身份证(户口),用另外的身份证(户口)进行的登记;  3、伪造户口本、身份证进行的登记。  其次,我们看一下刑事法律中有关重婚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面的规定,即我国刑法有关重婚罪的规定。  重婚罪并不以婚姻登记作为必要条件。有配偶者再一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当然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他人也认为两人为夫妻的,也构成重婚罪。  特别要提示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也构成重婚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时候,所谓的受害者可能也会踉跄入狱。  重婚罪不告不理,需要受害人自己向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控告。  以上是对重婚的一个简单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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