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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到超市自助寄存柜存放物品,丢失后超市需要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4-07-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0月11日,原告孙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240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某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某某超市并要求赔偿2400元。超市需要对其负责吗?
超市向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该超市已把这种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的向消费者作出表示。李某在知晓该事项后,仍选择自助寄存,而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超市进行人工寄存,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李某的物品没有转移给超市占有,该超市也没有收到李某交付的保管的物品,李某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的物品的控制与占有,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保管物移转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
本案中,与借用合同最相类似的是租赁合同,两者均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交付的目的均为使用,而且一般出租方、出借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用途,两者主要不同在于租赁属于有偿契约,借用仅限于无偿使用。因此,本案应援引租赁合同适合借用合同的部分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超市不需要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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