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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赔付标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工伤等级赔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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