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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发布日期:2014-08-12    作者:凌征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49条的理解;一、一裁终局的范围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1 、小额仲裁案件,共四种:(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 号)第三条的规定, “ 劳动报酬 ” 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且在第四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伤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 3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小额案件的金额限制标准小额案件的金额限制标准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分别为 9600 元、 11520 元和 12000 元,即金额在上述范围内,且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类型的案件,均在一裁终局的范围内。
2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在一裁终局的范围内。二、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此处的除外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关于诉讼主体的除外规定只有劳动者才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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