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吴华周律师
【内容摘要】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6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这两个中国最高层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掷地有声、旗帜鲜明地向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说不,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制度保障,也将更好地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这是中国有关保障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史上最强音”,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是律师在往后刑事辩护中的一个机遇。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律师作用 刑事辩护的机遇
一、新形式下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机遇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提到: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为此,在中国大地上又一次吹响了改革前进的号角,为实现中国梦打下了坚实的根基,指明了方向。《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提到: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一个“细致入微”的阐述,不再停留在纲领性、号召性,而是具体到“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实施层面,这体现了中共中央对冤假错案发生的沉痛批评,也决心要对出现冤假错案予以有效防治。从以往经验来看,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人民法院未能确实履行“证据裁判原则”,其中大多又是错误地用了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当然导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司法机关同为“一条战线”、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法官未能“独立审判”等。现错案屡屡发生的事实已摆以我们面前,如何纠错、如何防止错案的再次发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现阶段刚出现的新鲜事物,在我国多年前就已提出过诸多的方案,但都因为司法机关本身的局限性,而有许多方案牵一发而全身,必须有其它机关的支持配合,否则就无法摆脱现有体制的束缚,于是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到后来的不了了之。
2014年6月为落实《决定》精神和内容,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尊重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实在在体现在了司法体制改革上。《意见》对改革试点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政策取向,为地方制定试点方案提供了依据,为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其中核心内容就是: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其它几项可以说均是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设立的。使司法机关能够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审判、依法审判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文件和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仅停留在号召性的语言上,而是具体落实在制度上、规范性文件上,并将整合各方力量为司法的公平正义,为保障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为此也将系统完善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笔者认为,在这种大环境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必将得到提升,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一个机遇。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2012年10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一篇文章《无罪判决率趋低的背面》,文章提到:1988年,在中国无罪率一度“高达”0.75%;而1996年,无罪率自0.4%这个数字开始上升,升至1%左右(另一说法是1.8%),并一直维持到2002年,随后便急速下降至千分之一左右。千分之一左右的无罪判决率,这对于许许多多的律师来说做一辈子律师都不能成功地做一起无罪辩护案件。无罪判决率如此之低,难道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质量真的如此之高。其实不然,有大量的案件在审判中是存在如证据不足、证据涉及非法取得,或罪名构成要件有瑕疵等,这些案件按照“证据裁判原则”都是应当判无罪的,但现实中都以“从轻”,或以其它罪名,或“留有余地”的判决了。这是中国司法的一个悲哀,连著名律师钱列阳在回答《齐鲁晚报》记者采访时也认同:“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
现实中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这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机关的不重视。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我做我的,你辩你的,对律师的意见不予重视,甚至律师如多说一些不同意见都将被打断,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处于健康状态,两者之间的地位有明显的强弱之分。从张军指责“无良”律师“闹庭”,到近来律师屡屡被驱逐法庭及至被司法拘留,以致律师送红薯、街头绝食进行死磕。现下的法律环境对刑辩律师却并不友好,刑辩律师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刑辩律师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李庄案”无疑是此一时代刑辩律师糟糕处境的最好投射。而“北海律师案”,也同样引发了人们对刑辩律师权益保护的担忧。漳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游东亮如是说到。
二是正因为刑辩环境的不理想,刑辩律师风险较大,且无罪辩护成功率又很低,所以许多律师根本就没打算与司法机关“死磕”,在大方向上都顺着司法机关的意思,只在一些细枝未节上进行一番辩论,导致了许多刑事辩护流以形式。
但随着人们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党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直面问题,敢于担当,也随着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披露,人们对司法体制的完善,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正常出现是可期的。
笔者先结合近年来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从微观层面去领会司法体制改革环境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
2012年在笔者从事律师行业的第三年就为一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成功。该案件,据侦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夜场认识,过程中双方都喝了不少酒,被告人把被害人带到自已出租房内并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陈述说被告人趁其酒醉反抗能力减弱之机,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第二天上午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被强奸,并带公安人员前往事发地抓被告人。再加上经鉴定被害人身上有多处轻微伤,特别是一处在大腿内侧的伤情与其陈述的一个情形可以相互印证,事到如此,一个强奸罪案件赫然浮现在我们眼前,证据确凿。被告人在被抓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十几天后就被批准逮捕,按旧的思维模式被告人被定罪毫无悬念。正是这一毫无悬念的案件笔者在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即被害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有矛盾之处,其陈述与最终侦查所得的其它证据也有不符之处,就打算为被告人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句打趣的话:醉驾案仪器说了算,故意伤害案法医说了算,强奸案是女方说了算。个中缘由也许读者已经领悟了,这三类案件中前面二类罪与非罪刑事审判法官只能借助外力,根本就没有自己判断的空间,这也可以理解。但对强奸罪案件也如此一说,是一种讽刺和无奈。无疑这是一场坚苦的战斗,但笔者狐身奋战,坚持不懈,案件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前后来回经过一年多时间,最终二审定谳被告人无罪释放。笔者认为这不仅是辩护律师的执着、敢于挑战,也是人民法院回归法律本质,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遵从疑罪从无的表现,是司法界正能量不断积聚的结果。
再有,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对“杭州叔侄强奸案”启动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和张高平无罪。该再审判决不像以往只有在“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种铁证如山,不改不行的情况下才得使冤案昭雪,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曾担任张辉二审辩护律师的浙江大学法学教授阮方民说:浙江省高院再审不是简单地根据新发现的DNA鉴定结论推翻了原二审判决结果,而且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法律规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实践。“这个再审无罪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该案件的再审充分尊重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认定的规定,对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予以合法排除,是对“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观念的一种有力回击,所以阮方民教授说该案“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这就是司法界健康力量得以发展的体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就切实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局制度的人民性,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没有孰轻孰重。
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数字在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消失几年之后又一次被列出来了。也明确阐明了必须“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种种迹象表明,确实维护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有正常、合法的申辩机会,使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而取得证据没有适用的空间,使刑事诉讼回归理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过的一句话: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司法公平中,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律师在司法体制中作用的凸显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防止司法机关发生冤假错案的有力保障。《决定》中也提到: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史上最强音”的《决定》和《意见》,让司法体制改革在我国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这次改革将是前所未有的,也是革命性的,必将使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诉讼程序将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这为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机遇,做好准备,积极作为,与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之下,使刑事诉讼回到尊重法律、依据法律,在法律框架下各司其职、平等相待,真正可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和参考文献】
刘炜:《无罪判决率趋低的背面》,2012年10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游东亮:《律师怎为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从杭州叔侄强奸案说起》,漳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漳州律师论坛论文汇编》,第207页。
《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律师:改判具有里程碑意义》,2013年3月29日中国网,//news.china.com.cn/live/2013-03/29/content_19306202.htm。
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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