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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债务认定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刘建平律师
基层法院离婚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是令广大民事审判法官头疼的问题。众所周知,债产生的来源主要是合同、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离婚案件中债的种类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下笔者从因合同所生之债及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两个方面就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发表几点浅见,供同仁们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因合同所生之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者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违法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法院应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值得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规定是不同的,法官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人民法院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如证据不足,由应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由双方共同偿还。如一方否认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者能证明债权人明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往来。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则应由其个人承担返还责任。 
  二、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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