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位分房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9-05 作者:赵剑律师
1982年5月26日,原告的父亲曹某与被告康某结婚,两人结婚时曹某59岁,被告康某53岁,二人系再婚。1988年,被告康某将北京XX医院西宿舍313号320号、411号(半间)房屋上交给单位,后该医院将坐落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胡家园XX室房屋(三居室,建筑面积82.51平方米)分配给被告康某租用。1997 年8月,被告康X与原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签订《东城区房管局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协议书》,东城区房管局将该房屋出售给康某;合计售房金额为人民币22 849. 66元(该价格包含了康某、曹某的工龄因素)。在购买现住房人共居人口意见书中填写的共居人为:康某、曹某、山某。2013年8月21日,曹某因病去世,享年91 岁。曹某为其子女留有一份遗嘱,写明上述房屋属于其个人的全部份额均由其子女继承。原告与被告康某协商无果情况下,查询上述房屋产权的登记信息,准备用于继承之诉。但是根据原告在房管部门查询的结果显示,被告康某在2009年5月25日以买卖方式,该房屋转让给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即本案第二被告山某名下。售价为519 800元。2009 年7月8日,山某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就本案诉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其用与前夫的公房交换单位以后所取得房屋,是其个人财产。
案情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已查明事实,诉争房屋系在曹XX与康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 在被告康X名下,但属于曹XX与康X的夫妻共同财产。曹XX于2013年去世,原告作为曹XX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遗产,故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民事权利。但二被告订房屋买卖合同,康X将诉争房屋卖予山X。因二被告的买卖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且二被告系亲属,山X:对诉争房屋可能侵犯他人权利应当有所预见,故其购房 行为不属善意。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 退伍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广州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是共同财产吗
-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
- 婚后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建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有效吗
-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 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支持
- 该房产属于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如何分割
-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先*环保索赔原因,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ST金*怎样索赔?收到处罚预告,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
- 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
- 离婚对方藏匿孩子怎么办
- 婚礼出bug,婚庆公司需要赔精神损失费吗?
- 中*教育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适用《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解除权”?
- 仅持有股份未参与违法经营刑事责任
-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 房产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 ST中*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范围
- ST证*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鹏*士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索赔征集中
- 网上购物的管辖
- ST同*最新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