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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与硬环境建构

发布日期:2014-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腐败案件的发展趋势及社会对反腐败的期待等因素决定了必须对腐败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强化反腐败的硬环境建设,出重拳、用重典、聚众力、重纲纪,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强化反腐败的机制建设,健全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防腐体系,并不断创新反腐败的新路径,取得更大成果。
【关键词】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反腐败 权力制约 法律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严厉惩治腐败行为,一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其中既有身居要职的省部级高官、厅局级要员,也有一般的党政官员。应该说,这场声势浩大、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败斗争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一个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在此情势下,如何进一步地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基于多年反贪工作的经验,试就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及其硬环境建设问题作一思考。

一、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其必要性
  反腐败高压态势是指在党中央的总体部署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协作,建立多层次、快节奏的反腐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合力,在一定时期内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实施的“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状态。严惩腐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建国六十多年来,惩治腐败始终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执政形象的头等大事。2013年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再次强调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由此可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在当前形势下对腐败案件采取高压态势有其必要性。
  (一)腐败案件发展趋势决定反腐高压态势
  对腐败分子采取高压态势,是由当前腐败案件的发展趋势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把反腐败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腐败现象不但没有像人民群众期待的那样,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越演越烈之势,具体表现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死灰复燃,易发多发;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数额惊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腐败主体既有“老虎”也有“苍蝇”,高官涉腐屡见不鲜,一些看似职务不高、权力不大的基层公职人员成为腐败的重要成员,而且犯罪数额巨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打而不减,打而不亡。就检察机关来讲,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18639人,查办人数比上一个五年增加了9152人,办案数量逐年增多;共查办厅局级以上干部950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干部30人,涉案人员的职务层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如已作出判决的副省级以上官员犯罪案件中,上世纪90年代有15例,涉案金额约366万元,平均每案约24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元,而2000年以后的73例,涉案金额为77331万元,平均每案约1059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为19573万元;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铁道部系列腐败案,自2011年刘志军被调查后,已先后有15名副局级以上官员被查。腐败现象的猖獗和蔓延证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任重道远。
  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性人所共知,即害党、害国、害人、害家、害己。它对国家公务人员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对党的事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大挑战性,对人民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当前腐败案件的发展趋势下,必须对惩治腐败行为采取高压态势。正如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⑴利剑高悬,惩贪反腐,这是形势所迫,是党的意愿,是人民的心声。只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彰显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任和热情。
  (二)反腐之社会期待决定高压态势
  腐败是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⑵铲除腐败,营造清廉的社会环境并更好地服务民众,是各国的共同追求,也是民众的热切期盼。目前,人民群众非常关注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并体现出如下执法期待。一是盼望打得狠,做到除恶务尽。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坚决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坚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办案中,要敢于不讲情面,不留死角,不搞“下不为例”、“既往不咎”。二是盼望惩得重,做到罚当其罪。对职高权重的高官,对贪婪成性、肆意无度侵吞国家财产的贪官要做到严惩重判。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较多,民间对此非议颇多。据报载,西北某地近几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达到70%以上;某些地方对集体或团伙犯罪,内部设定惩罚底线,以致法不责众的“众人”得以逃避刑事追究;……凡此种种,使人民群众的反腐败热情受到挫伤。实践证明,只有对腐败分子严明法纪,罚当其罪,才能取信于民,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的反腐斗志和反腐热情。三是盼望扫得净,做到坚决彻底。在反腐败斗争中,人民群众虽然很关注已经惩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但更关注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尚未查出的贪污贿赂案件,更关注的是还有哪些腐败大案要案可以查办,哪些“老虎”、“苍蝇”还未打到、未打死。他们盼望只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能做到不袒护、不迁就、不照顾,彻查到底,消除贪官黑数。四是盼望挖得深,做到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他们期望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利剑出击,把隐藏更深的腐败分子挖出来,为净化社会风气、政治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外逃贪官要加大追捕力度,要通过司法协助、引渡、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尽快将贪官缉捕归案,使腐败分子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藏身之地。
  (三)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决定反腐高压态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在现阶段的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腐败现象是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清除依附在国家肌体上的腐败毒瘤。腐败对国家的危害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内,腐败严重损害国家政体的运行机制,导致人治超于法治,政令难以畅通,经济发展受阻,公权肆意妄为,为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发展空间;对外,腐败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使国家权威蒙羞,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加,干群关系疏远,长此以往,给国家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把清除腐败、惩治腐败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腐败不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会实现,强国富民的中国梦就难以实现。只有清除腐败,才能奠定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才能为建立廉洁政府提供法治保障,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政建设目标。
  (四)执政党建设要求反腐高压态势
  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反对和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了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明确指出:“要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⑶这既是中央坚决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更是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廉洁性决定着党的先进性。近年来,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党的先进形象,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继续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放在考验党的执政能力,关乎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既要加大打击力度,又要保持惩治的声威,以彰显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凡涉嫌犯罪,无论涉案数额大小,只要对党和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都要从严查处。要通过查处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来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来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努力做到与廉同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反腐高压态势下的硬环境建设
  反腐高压态势是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序幕。要确保这一态势的持久性,必须在营造反腐败斗争硬环境,即反腐措施、机制和成效上下功夫。反腐败斗争硬环境是反腐高压态势的基础,这个基础打的牢不牢,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大业能否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⑷这指出了营造惩治腐败硬环境的目标。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检察机关要从多方面作出努力。
  (一)出重拳:严打“老虎”与“苍蝇”
  腐败是社会的公敌,它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水火不容。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不懈地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作斗争,多次开展了反腐败行动,并在国内形成了反贪污贿赂的硬环境,使干部谈贪色变,自律自警意识明显提高。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里,干部队伍风清气正,廉洁从政,贪腐犯罪者微乎其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调整,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沉渣泛起。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随着一批党政干部受到法律的严惩,一个时期内,干部队伍腐败现象明显收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直线下降。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严惩腐败分子,1997年刑法设“贪污贿赂罪”专章,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其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犯罪继续保持了严惩严治的精神。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对腐败现象一直坚持严厉打击不放松,但令人遗憾的是,成效并不十分理想。其原因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国际背景的影响。环顾全球,腐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被称为“全球性的灰色瘟疫”。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多元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由此滋生腐败自在情理之中。二是改革开放导致个别公职人员在灯红酒绿中、在物质金钱的诱惑下,丧失理想信念,渐渐堕入腐败。三是公务员队伍的扩大给腐败的蔓延提供了发展空间。据统计,2012年全国公务员人数比2008年增加了49.2万。公务员队伍的扩大使权钱交易、权力交易等腐败现象“水涨船高”。四是对腐败现象的惩治没有形成规模,力度欠硬。虽然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在刑罚规定上体现了法峻刑严,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度稍宽,贪官犯重罪很难受到严惩,对观望者难以形成震慑。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反腐败的高压之势远未奏效,反腐败的硬环境尚未形成,目前的执法力度所形成的震慑,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需求。
  因此,惩治腐败必须重拳出击,才能收到实效。出重拳,关键是要对腐败分子实行严惩,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要注意挖位高权重、腐败严重的高官型“老虎”,更要注意及时打击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生活在群众之中的“坐地虎”。这些“坐地虎”、“土霸王”或者“苍蝇”职位不一定高,但腐败程度不一定比高官小,甚至有的比高官更严重。而且由于其发生在群众身边,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极大,群众的关注度更高,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为这类腐败行为往往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其内在危害程度也不亚于“猛虎”。比如,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土里庄村党支部书记刘会民利用多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大肆贪污受贿、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侵犯群众利益,共受贿人民币6024.60万元、贪污744.8万元,其中一次就受贿黄金10公斤。2013年8月19日,刘会民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果不严厉打击这种腐败行为,其发展下去势必成“虎”。因此,只有拿出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气魄和力度,才会产生更加积极的社会效果。总之,打“老虎”底气要足,打“苍蝇”也要绝不含糊。
  (二)用重典:执法政策与严厉打击
  法峻刑严,厉惩腐败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热切期盼。对腐败分子施以重刑严罚,形成威慑力,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的关系。对腐败的容忍度决定着公职人员队伍的洁净度。目前,中央对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标准是对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零容忍。所谓零容忍,就是不能有一丝一毫的迁就和放纵,做到严查彻查。实践中,中央提出的零容忍标准与执法办案的法律标准要做到有机统一,是一道非常严肃的政治命题。但是,目前有关立法还有一定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然而,要保持高压态势,这一问题又不得不解决。从实际工作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执法中存在的疑点、盲区和困惑,以从严从重惩治为指导,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和执法界限,以做到执法有据,不给腐败分子以规避法律追究的可乘之机。二是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对腐败现象从严从重惩治的政策精神。同修改法律和制定司法解释相比,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敏、迅速。由于党的政策同我国刑法典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指导思想上的一致性,因此,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对指导我们的执法办案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先办政策界限明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对政策界限不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及时请示报告,力争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要严格执法。惩治腐败、查办案件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既要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又要注意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要通过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让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第二,依法从严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首先,要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坚持从快从严办理,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从快予以立案;侦查中在法定范围内对腐败分子坚持从重从严,以体现对腐败分子的从重打击。对放纵贪污贿赂犯罪的渎职行为、庇护行为,也要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以整治群众心目中“官官相护”的腐败风气。对外逃贪官,要加大追逃力度,以锲而不舍的精神,把外逃贪官缉拿归案,彰显检察机关的反腐决心。其次,侦监和公诉部门对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要坚持快捕快诉。除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公诉部门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坚持从重原则,提请人民法院从重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最后,对贪污贿赂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应坚持从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普通犯罪,对此类犯罪从重处罚既是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也是遏制此类犯罪的必要手段。该重处的重处,该重罚的重罚,不该判免除处罚、判缓刑的,决不能人为降低标准。要充分利用好附加刑,用足法律对腐败分子非法所得进行罚没的规定,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使腐败分子明白高昂的犯罪成本,使腐败的代价高到足以震慑和吓退贪欲的地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腐败分子坚持从严惩治并不意味着越严越好。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办案艺术和执法尺度,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严要有度,宽要有边。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孤立和打击少数严重的贪污贿赂腐败分子,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第三,确保对腐败分子打击力度的持久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不同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下,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手段。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针对贿赂等职务犯罪不断翻新的花样和表现形式,积极探索查办技能和方法对策,是确保打击力度的有效途径。特别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有关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规定的研究,对法律规定滞后的,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和“两高”也要加快立法步伐,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措施弥补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相脱节的差距,以准确而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三)聚众力:执法生态环境建设
  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惩严打,更需要全民参与,共同和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使腐败现象无立存之地。
  第一,要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协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也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强有力的后盾。检察机关要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情况,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办案的,要说明情况,通报案情,求得支持和配合;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迅速立案,从速进入司法程序;要注意证据转换,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要建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案要案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案件查办合力,确保打击力度和办案效果。
  第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最痛恨,对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也最高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要疏通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举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实名举报的,在保护举报人的同时,实行一案一查,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查证属实的重大案件和热点案件,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要坚决查处腐败分子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保护广大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检察机关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在不影响案件保密和查办的情况下,适时公布办案进程,增加办案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要通过群众的力量,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把腐败分子淹灭在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中。
  第三,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据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发的《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途经及监测方法》的研究报告披露,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到境外的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至1.8万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如何遏制贪官外逃并对外逃的贪官进行追责是我们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难题。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首部国际协作打击腐败的法律文件,我国分别于2003年12月10日和2005年10月27日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这为我们利用国际力量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要积极作好同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的联系,扩大交流,利用司法协助协议,通过国际协作开展取证、追赃、追捕工作。不管贪官逃到天涯海角,都要将其追捕归案,接受人民的审判。要以切实有效的行动,彻底打破贪官“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幻想。
  第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贪官有两怕,一怕罪行败露,受到刑罚追究,身陷囹圄;二怕媒体曝光,身败名裂。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反腐斗争中发挥着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深化反腐败斗争,离不开新闻媒体的配合和支持。宣传部门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同新闻媒体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就;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工作和重大个案的查办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声势,弘扬正气,震慑犯罪,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
  (四)重纲纪:反贪与政治规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公权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必须从限制权力滥用做起。要坚决执行党纪政规,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第一,严格执行党纪政规,防止公权滥用。目前,党纪政规不少,但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许多规定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这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抓党纪政规的落实,领导干部应实行一岗双责,抓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搞好廉洁自律;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到位,不留空隙,不留死角;要像执行国家刑事法律一样去严格执行党纪政规,关好权力滥用的铁大门。
  第二,加强对权力的外部制约。防止公权滥用,外部制约尤为重要。近年来,在中央的倡导下,我们先后建立了党政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合法收入等申报登记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群众举报制度等。最近,中央又出台了八项规定。这些都是对公权力进行外部制约的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只有把权力晒在阳光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腐败。
  第三,强化人民群众对权力制约过程中的监督。当前,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开展不力存有意见,主要是批评我们的工作力度不大,未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把腐败气焰打下去,未能有效地遏制行政执法、司法办案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反腐败信息来源主要是群众,主要证据也掌握在群众手中,权力制约的效果如何、公权运行中是否存在腐败,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权力制约的监督。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密切执法、司法人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

三、反腐高压态势下的机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反腐败机制建设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更是营造反腐败斗争硬环境的前提和总体要求。完善反腐败机制建设,将为营造反腐败斗争硬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从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和现状看,构建和完善反腐败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不敢腐:构建铁腕惩戒机制
  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遏制腐败,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通过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打击,形成反腐震慑力。
  第一,营造反腐声威,在舆论上形成高压态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加大对惩治腐败斗争成果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宣传,形成浩大的舆论声势,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使腐败分子失魂丧胆,惶惶不可终日。
  第二,大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一是端正腐败案件查办理念,充分发挥严查腐败案件的巨大震慑功能。在办案中要树立惩腐无“特区”、反腐无“禁区”理念,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老虎、苍蝇一起打”,断绝腐败官员的“漏网”心态,令腐败分子谈“腐”色变。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的查办力度,要始终保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高压态势。对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腐败分子受到惩罚,让其他公职人员从前后处理的对比中受到教育。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提高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令腐败分子因得不偿失而不敢腐败。
  第三,坚持反腐标本兼治,重点开展“治标”。从反腐倡廉角度来看,“治标”就是坚决查处和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治本”就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目前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个别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先治标,不仅是一种鲜明的态度,更是态势,意味着要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坚持严查严打,始终保持反腐常态化。我们要通过大力“治标”,形成一批实实在在的反腐败斗争成果,为反腐败“治本”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二)不能腐:构建创新监督制约机制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制度反腐即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全会明确提出:“对于违犯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制度反腐一方面具有刚性作用,一方面具有惩治与预防的双重功效。随着制度层面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制度管理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然而,由于监管措施的缺失与制度落实之间的反差,致使一些行业领域或工作环节出现了监管上的“断裂”或“真空”。因此,我们要强抓源头,拉伸反腐机制链条,建立一整套严格监管权力滥用的制度体系,把腐败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一,切实解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得不到制约的问题。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腐败。多年来,为解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落实到位,领导干部权力制约难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这是产生腐败现象的潜在因素。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刚性措施,彻底医治这一顽疾,把领导干部的权力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和程序内。
  第二,全面深化民主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交流和回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特别是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目前已经实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将这一制度延伸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无论职位高低,其财产收入状况都要定期向相关机构申报,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让额外收入无藏匿之地。同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扩大财产申报的内容和外延,不给腐败分子隐匿财产留有死角。
  第三,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司法权运行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党委也要完善党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社会监督能够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在实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咨询权、质询权和建议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处理,取信于民,对干涉、限制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责任人要依党纪党规或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三)不想腐:构建廉政自律机制
  人的因素是决定因素。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要全面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深化廉政教育,努力营造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净、自身正、自身硬的良好氛围,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树立起腐败为羞、廉洁为荣的崇高政治信念和职业追求。
  第一,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职业荣誉感。国家工作人员手握着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享受着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政治地位和物质生活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人人羡慕的社会地位。我们要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慎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以殚精竭虑、不辱使命的敬业精神,珍惜自己对国家做出的贡献,珍惜家里人的期盼和自己的政治前途。要修为政之德,思贪欲之害,怀律己之心,把握好人生的政治坐标,在民众面前不失德,在金钱物质面前不失节,以良好的政治心态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做到无愧于心。
  第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淡泊名利、勇于牺牲担当。腐败的根源在于名和利,国家工作人员过分追逐名和利,必然私欲大发、贪欲大增,最终导致腐败。构建自律机制,应着重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名利的问题。首先,国家工作人员要有淡?白名利的心态。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名和利是大部分人一生所追求向往的目标,只不过追求过程心态有差异而已。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名利要端正心态,对应当自己得到的,要依法追求、维护、珍惜;对不应当属于自己的,不要过分强求或不择手段地索取。国家相关部门要妥善公正地处理好国家工作人员的名利问题,对廉洁从政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国家可考虑实行功勋荣誉制度,实行功勋荣誉津贴,对廉洁从政、业绩突出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荣誉奖励,发放终身荣誉津贴,使国家工作人员感受到国家的认可和关怀,调动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其次,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奉献精神。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服务员。这一特殊的职业定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起甘于奉献的精神,要有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党的利益的勇气,要有维护大局的意识,要有甘于吃苦、甘于清贫的思想境界。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具备了这种精神,任何不良诱惑都会望而怯步。最后,国家工作人员要敢于担当。担当是一种高境界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这种责任意识。国家工作人员既然选择了受人民之托管理国家、服务人民的职业,就应当对这份职业恪尽职守,担当起职业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在履职的过程中要任劳任怨、鞠躬尽瘁,不谋一己之私,不谋一丝之利,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之中。
  第三,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追求。人生价值追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灵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信仰和政治追求。我们要发挥优良传统,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和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国家工作人员,要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和警示教育,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坚定政治信念和政治理想,自警自省自励,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侵袭的钢铁长城。
  (四)不易腐:构建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机制
  构建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是指通过建立严密的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运行机制,使腐败分子在制度面前无路可走、无缝可钻、无机可乘。目前,各部门管理制度如林,但由于程序不完善,仍然为一部分投机钻营者留下了空间,难以有效杜绝“个人意志”,以至于原本好的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走形变样。这种情况给腐败分子提供了空间,导致权力大于程序,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成为腐败的普遍现象。要使制度有效管理好权力,必须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监督措施等,提高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二是要尝试以设置限权为起点,以公开为手段,以事项透明、流程透明、责任透明为“分解动作”,让权力在既定的轨道内按既定的路线运行。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制度反腐的新时期,亟待健全反腐制度体系,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因此,必须把营造反腐败斗争硬环境与构建反腐败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在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积极构建保持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不易贪的反腐防腐之路,创新反腐败斗争新路径、新机制,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
  ⑵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新华每日电讯》,2013—04—21。
  ⑶同前注⑴。
  ⑷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cpc.people.com.cn/n/2013/0122/c64094—2028966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15日。

【作者简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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