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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捉野生动物20只以上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4-09-11    作者:朱明胜律师
大河报许昌讯家住扶沟县的田某等6人,自制捕捉工具,流窜到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
9月9日凌晨1时许,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指导员郑培英,带领民警巡逻至辖区S237新东路段时,发现一辆豫P牌照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郑培英立即安排巡逻民警分头进行徒步巡逻,以便发现可疑情况。
不远处,民警在民房边发现有人利用自制捕捉工具捕捉壁虎。被控制的田某等人向民警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民警当场缴获壁虎1600多只。
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介绍,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昨日,除留下少量壁虎作为证据外,民警已将其余壁虎放生。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朱明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日)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三年三月二日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上述六人因捕捉野生动物数量极大多达到1600只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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