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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苏洪律师
2014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08-08 来源:法律服务网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现对该司法解释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及法律风险提示如下,希望予以关注。
    一、该司法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且原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该《解释》全文共七条,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二、《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概念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计算?
    该《解释》第1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三、《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间的关系,二者如何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金钱债务(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四、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及固定利率的规定
    答:《解释》第1条第三款: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此处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生效判决书判决债务人承担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各项之和,该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固定利率计算,即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根据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先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六、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对于该类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七、该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解释》施行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对于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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