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律师答辩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王金和律师
一、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不满五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五万元的;
2.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的;
3.没有实施经营行为的;
4.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2.在共同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3.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相关法律问题
- 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个回答0
- 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4个回答20
-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一个问题 1个回答20
- 司法界的大律师们,拖车费,停车费就没有法律依据吗??? 1个回答0
- 律师,你好。1审法官运用失效法律为依据办案是不是违法。2审不按证据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污染环境罪分析
- X江技术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及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X卫股份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展公告
- X力医疗最新索赔消息,发布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律师提示索赔范围
- 第三人能否直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 虐待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 ST路通索赔条件,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相关事项公告
- 威创股份索赔范围,发布定期报告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公告
- ST华铁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富通信息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取保候审的不同结局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 拆迁时怎么和拆迁方谈判
- 新时代青年律师的责任与当担
- 普*制药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公告,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