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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办理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领购特种行业、特殊用途的发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
  2.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3.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领购特种行业、特殊用途发票纳税人的相应资质证明。

  责任部门: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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