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串通其父找被害人证人作伪证
发布日期:2014-10-1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已判刑)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其在羁押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利用监室中书籍空白页给其父写信,写明其准备翻供的内容等并告知其父找被害人和证人吃饭,让三人按照其翻供内容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朱某将该信交给其同监室被释放人员宋某秘密带出后,转交给其父。之后,朱某翻供,其父按照儿子信中的交代,找到被害人和证人,采取请客、承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贿买方法,指使三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言,以达到配合朱某翻供,使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后让被害人揭发,朱某的父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及其父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此次犯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漏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结合其前罪4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认定其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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