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查看资料

不偿还他人垫付的超额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4-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管理局为建设需要,需对村民董某名下的4.99亩田地进行征用,董某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便不同意征用。时任管理局书记的孙某为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便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将其田地面积计算为9.27亩,以此增加其获得的补偿款,董某因此多领取补偿款118924元。后事情败露,孙某被立案调查,孙某找到董某要求其退回多领取的118924元,可董某一直不予退回。上级领导便找到孙某,要求孙某先先垫付多领的100000元补偿款,孙某便为董某垫付了100000元,后董某一直未归还孙某100000元补偿款。

  【分歧】

  对于孙某为董某垫付的100000元补偿款,董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时任管理局书记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在该份协议为撤销前,董某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有充分的依据,董某不需退还118924元的补偿款,因此,董某对孙某垫付的1000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收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董某多领取了118924元的补偿款属于非法所得,应予退缴。孙某董某垫付补偿款,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双方之间存在牵连的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董某应将100000元补偿款返还孙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孙某代表某管理局与董某签订的“征收协议书”,损害了国家利益,且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

  2、董某多领取的118924元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孙某虽然主观上是为了退还账款,减轻处罚,但客观上确实使董某免于国家对其进行追缴,使董某获得了利益。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双方之间存在孙某为董某垫付100000元补偿款的因果关系,且董某多得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董某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孙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