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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拘役

发布日期:2014-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是从犯完全适用缓刑条件但是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判决书已下,但是此人是没有生活能力人的唯一扶养人,但在法庭辩论时没有提供此证据,请问司法怎么救济?
  
  对此没有规定救济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在采取强制措施阶段,有规定可以监视居住,让其可以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人,但是对于判决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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