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诈骗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110网律师
请求事项:
对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回被控告人骗取的小松PC56-X,机号为DJB03XXX挖掘机1台并支付控告人相关经济损失。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承租方)于2010年11月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在小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台机号DJB03XXX、机型为PC56-X的小松挖掘机。依照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协议规定,被控告人应当自交付挖掘机次月起,即2011年1月份开始,在每月20日之前应当按时如约归还到期租金,每月还款数额为10530元(还款数额随中国银行的利率变化而变动),不得无故拖延,但被控告人自2011年6月份开始就没有履行过给付租金的义务,总欠款达31万元,现该客户欠款已经非常严重。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在签订融资合同之时,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后期租金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个人财产虚假实力证明,且自控告人交机之日起不久,经系统确认2011年3月份被控告人就采取了隐瞒设备位置的手段,故意拆除出租方所有的挖掘机GPS卫星定位设备,导致出租方无法确定该挖掘机的设备位置,使控告人无法确定该挖掘机的动向,致使控告人完全脱离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按揭前期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沟通,仍然没有还款迹象,还款前期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托词不愿意偿还到期欠款,故意躲藏,隐匿其住所,2011年后控告人就无法与他取得联系,被控告人采取电话消号的方式让控告人无法采取其他的方式追索到期欠款,该客户以故意破坏挖掘机卫星定位设备方式,使控告人完全失去对该挖掘机的控制,脱离控告人的监管,隐瞒该财产的去向,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方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被控告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到期欠款的情况下仍然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与控告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期长达1年多的时间没有还款,被控告人涉案金额巨大,控告人认为,公司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控告人采取合同诈骗的方式,造成了控告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规范现今市场普遍关注且普遍存在的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挖掘机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这种合同欺诈行为,保护控告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经过网上通缉后,被控告人于2013年1月份被抚州市资溪县公安局抓获,被控告人被抓获后积极和控告人取得联系,归还租赁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该案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现被控告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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