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案例--国有建设用地企业被征收拆迁,应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吴少博律师
一、土地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划拨,所以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因在于你划拨取得土地就没有花钱,那我征收土地就不需要土地补偿。
二、由于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表明了是住宅而非经营,所以就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依照拆迁方给出的说法,被征收企业能获得的补偿只有房屋补偿了。众所周知,房屋补偿价值是非常低的,这样的情况对我们的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呢?
本团队专业律师认为:
一、如果还处于评估阶段,那应及时要求重新评估,也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就土地和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特别是土地的价值,更应该进行有效评估。它的参考数据应来自于已成交土地的价值或者是商品房的价格。
二、如果已经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其征收方案和评估方式、项目、方法等提起不合法审查,完成撤销该行政行为的目的。
三、商业经营用房一样有权利进行房屋置换,也就是可以选择回迁或者是同地段的商业用房置换。
四、经营行为的界定应由这样几个行为完成:
1、有营业执照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有纳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3、实际经营行为存在且持续。
以上几点是本团队律师提醒被征收企业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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